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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施行!重罚行贿,紧盯医药代表

发布时间:2024-03-04 14:00:45  阅读量:382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并明确7种情形符合“从重处罚”标准。

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并明确7种情形符合“从重处罚”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指出,从重处罚的精神不仅体现在司法适用中的量刑方面,也体现在监察执法环节查处方面。

7种从重处罚情节具体如下:

(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国家近年来反腐的方针之一。

在重点领域上,今年1月8日公布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针对国资央企纪检监察机构2023年度述职会也发文指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纪检监察组围绕药品、器械、耗材试剂“带金销售”等5个方面的34个“靠医吃医”“靠药吃药”问题推进整治。

在此背景下,行业分析人士认为,带金销售将成为2024年医药反腐的重中之重。

而提及带金销售,自然无法绕开医药代表。

2024年2月6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福建明确了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除了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原则,还列出了医药代表不得有的七种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此外,《规定》还严禁各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受药品、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其实,不只是福建,多个省市在规范药品推广和医药代表行为上,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2023年12月19日,陕西省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1月15日,安徽省药监局第七分局向辖区内全体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发布了《关于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2024年1月18日,辽宁省药监局组织召开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发布会,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2024年1月26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