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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医保局发布集采供应保障新规

发布时间:2024-01-15 10:50:57  阅读量:426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1月12日晚,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1月12日晚,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导医疗机构增强采购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充分考虑正常交货周期和季节性、流行性疾病导致临床需求变化的因素,同时对出现供应问题的企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甚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供应好的企业可在带量比例、供应地区选择中选顺位等方面予以激励!

《通知》指出,自国家集采开展以来,中选产品供应总体稳定,但受短期临床需求波动等影响,也出现个别品种临时性供应紧张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做好中选集采供应保障工作。

具体而言,国家医保局将从“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积极协调应对短时间激增需求、做好中选产品供应情况监测、探索建立供应情况评价机制、加强供应情况评分结果运用”六个方面提供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

其中,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应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而针对短时间激增需求,医保局提出三点解决方案:一是增强采购的前瞻性和计划性;二是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并充分挖掘备供企业以及本地区非主供、非备供中选企业供应潜力;三是做好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加大疗效类似药品的供应。

国家医保局对将中选产品供应会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供应问题的企业要求限时整改,甚至是严厉的处罚。《通知》规定,对医疗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要做到提前发现、主动预警,并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因供应问题受到负面计分达一定水平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情节严重的应按集采标书相关条款实施惩戒。

另外,《通知》还明确指出,在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要将供应情况评分结果实质性融入采购规则。对上一轮集采实际供应好、评分高的中选企业可在带量比例、供应地区选择中选顺位等方面予以激励;对实际供应较差、评分低的中选企业应采取一定制约,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在第九批集采完成后,接下来的重头戏正是各省的落地工作。《通知》的出台,不仅为各省在第九批集采落地的保供问题上,制定了规则,也指明了方向,还警醒药企必须做好产品供应,按时按量供货,否则将会对企业未来参与集采带来巨大影响。

另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