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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抽检发布迎来新规

发布时间:2024-02-28 11:25:25  阅读量:193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下称通知),对药品质量抽检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下称通知),对药品质量抽检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规范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通知》指出,药品质量抽检通告信息发布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要求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抽检信息;

(二)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将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风险控制,及时告知公众安全风险,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在发布前组织风险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商研判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不予公开:

(一)有证据证明因检验标准规定或适用问题、以及抽检药品因特殊情况,导致检验结果难以真实反映产品质量的;

(二)符合复验申请条件,但由于样本量、检验用对照品、检验时限等原因导致未能受理企业复验申请的;

(三)有证据证明抽样、检验环节不规范或实际操作影响了检验结果的;

(四)相关单位的申诉意见理由正当、证据确凿,经研判申诉意见被采纳的;

(五)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被撤回或撤销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予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