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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药企业被罚14万!

发布时间:2024-12-06 11:40:27  阅读量:519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日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日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药处罚﹝2024﹞7W-2号),2024年4月26日,接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4〕93号),标示为上海汇济药业芜湖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批号2305003)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202401104,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性状】,被抽样单位上海善夷普济中医门诊部。

2024年11月28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上海汇济药业芜湖有限公司以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红花(批号:2305003)10kg;

2.没收违法所得陆万叁仟零肆拾贰元(63042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4倍的罚款计壹拾肆万元(140000元);

罚没款共计贰拾万叁仟零肆拾贰元(203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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