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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GSP,一企业被警告!

发布时间:2025-02-27 18:00:34  阅读量:339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日前,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公示,涉及1家医药企业。

日前,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公示,涉及1家医药企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药监药罚〔2024〕1-6号)显示,河南易达康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处罚事由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25年2月17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河南易达康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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