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8万!一企业生产未取得批准证明的药品
发布时间:2025-05-14 15:33:26 阅读量:119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近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近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药监药罚〔2024〕9号)显示,2024年1月至9月,陕西妙应扶民堂药业有限公司共生产20240117批次悦士佳®蓝莓叶黄素护眼液1批2000盒(规格12ml/瓶),20240617、20240702、20240717、20240802、20240902共5批次胶生堂®蓝莓叶黄素护眼液共计4150盒(规格12ml/瓶)。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护眼液为药品,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025年3月27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企业以下处罚:
1.没收药品203盒(悦士佳®蓝莓叶黄素护眼液85盒,批号:20240117;胶生堂®蓝莓叶黄素护眼液118盒,批号:20240902)。
2.没收违法所得4757.6元;
3.处生产货值金额492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0.8倍8000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