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未取得批准证明的药品,某企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19 16:03:46 阅读量:165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日前,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日前,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药监药罚〔2024〕8号)显示,2024年1月至7月,该公司共生产20240125、20240302、20240417共3个批次雷恩贝®蓝莓叶黄素护眼液合计2530盒(规格15ml/瓶),20240125、20240320、20240417共3个批次雷恩贝®飞蚊宁护眼液合计计2530盒(规格15ml/瓶)。2024年5月至7月生产20240520、20240521、20240526、20240628、20240702、20240605、20240621、20240622、20240722共9个批次胶生堂®蓝莓叶黄素护眼液合计4528盒(规格12ml*2支/盒)。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护眼液为药品,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025年3月27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药品“胶生堂”蓝莓叶黄素护眼液共361盒(批号:20240722)。
2.没收违法所得6781.6元;
3.处生产货值金额7164.4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0.85倍8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