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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一企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06 16:01:47  阅读量:98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日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

日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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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连)药处字〔2025〕2号),连云港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

2025年5月12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179.46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且并不知情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能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药监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主动进行原因分析排查自查自纠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