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守GSP,一药企被罚款30万元
发布时间:2025-06-26 11:30:50 阅读量:338
作者:医药惠 来源:医药惠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生稽罚〔2024〕23号),广西益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在经营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3195瓶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也未严格按照公司特殊管理药品货款结算规定,造成业务员***有机会将特殊管理药品复方地芬诺酯片套购后转卖给无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个人,流入了非法渠道。
按照《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第三条“对直接导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违法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所获收入52776.72元属违法所得。
2025年6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第五点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和“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的意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六项、第十一条第二、七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776.72元;
2、处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