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目录外药品,一企业被罚款-医药慧(原医药观察家网)——谈医论药,存慧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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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目录外药品,一企业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5-09-24 17:14:07  阅读量:450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日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一企业违反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日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一企业违反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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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徐)处字〔2025〕6号),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省药监局转发的关于康成尔兴药业(徐州)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举报。

举报人陈先生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诉求内容如下:其孩子在泰兴市东润路张敏诊所看诊时,诊所使用了利奈唑胺葡萄糖注射液,该诊所因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被泰州市卫健委查处。举报人核实到该诊所是从康成尔兴药业(徐州)有限公司购买了该药品,该诊所不具备购买使用该药品的资格,希望有关部门核实售药方出售药品时是否核实查验购买方是否有资质购买使用该药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1日对康成尔兴药业(徐州)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调取了该公司购进、库存、销售利奈唑胺葡萄糖注射液的相关材料,还通过计算机系统检查了其它药品的销售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还存在向泰兴张敏诊所销售利奈唑胺氯化钠注射液和向其他诊所销售利奈唑胺葡萄糖注射液的问题。

经查询,《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21〕4号)》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公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江苏省内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等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不得配备本目录以外的药品,药品利奈唑胺葡萄糖注射液和利奈唑胺氯化钠注射液不在上述目录内。

2025年9月9日,依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康成尔兴药业(徐州)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666元;

2、罚款35000元。

罚没合计52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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