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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2024-12-20 10:59:12  阅读量:160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类采购

实施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线上采购和结算。

(一)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

1.国家统一组织的集采,执行国家规定。

2.我省组织的集采。

(1)药品范围。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价格差异显著、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集采范围。具体采购品种按相应规则遴选确定。

(2)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等;供应入围标准包括医药企业的原料药来源、生产能力、市场信誉、信用评价结果、供应稳定性等。

(3)约定采购量。全省参与集采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和使用管理要求等上报采购需求量,在报量基础上,结合相关药品历史采购量,按相关集采文件确定的比例计算约定采购量。

(4)采购形式。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5)组织形式。原则上由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也可由省医疗保障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市(州)牵头组织实施,并视情邀请外省参与。

3.其他集采。

参加外省牵头的集采,按集采联盟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4.采购期限。原则上采购协议期限为 1-3 年。

(二)价格联动采购。

1.药品范围。未被纳入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品,包括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第二类精神类药品等。

2.采购方式。符合申报条件,同意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供应全省医药机构的,均可参与挂网。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根据联动参考价规则(见附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公布联动参考价格,医药机构可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3.联动参考价原则。药品有3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以及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集采中选价格,下同),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现行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不足3个和无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纳入备案采购管理。

4.实施联动参考价格动态调整。已挂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后,医药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 30 天内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提交价格信息。省药招中心参考最新产生的全国最低价调整联动参考价格。医药企业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更新全国最低价的,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增补周期。采取常态化挂网,省药招中心按规定办理。

6.对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备案采购。

1.药品范围。临床急需的药品、新上市的创新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

2.采购方式。

(1)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包括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 1.1 类新药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 1 类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中药、天然药物)、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企业可随时申报,及时增补挂网。医药企业提供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填报自报价)后直接挂网,相关价格作为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议价参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临床急需且暂未进行集采和价格联动采购的药品,经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医药企业填报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填报自报价)后纳入备案采购,相关价格作为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议价参考,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 1%限额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3.动态管理。临床急需的药品和新上市的创新药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

(1)有1个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和5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的。

(2)有3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医药企业在条件符合后的30天内向省药招中心提出采购类别调整申请,省药招中心按程序及时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和5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的最低价。医药企业未按要求如实申报的,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监测管理。省药招中心对备案采购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对单价较高、采购金额大及采购量增长异常的品种形成监控目录,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增补周期。采取常态化挂网,省药招中心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