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结算!湖北医保基金与药企结算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25-03-13 17:52:21 阅读量:79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日前,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湖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医药货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集采药品货款结算实施、集采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实施两个步骤设置了6个时间节点。
日前,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湖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医药货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集采药品货款结算实施、集采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实施两个步骤设置了6个时间节点。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医药货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医保基金结算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货款有关要求,经商有关部门,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湖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医药货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5日
湖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
直接结算集采医药货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今年的医保重点工作任务和我省医药货款结算实际,现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医药货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的主体责任,坚持省级统一管理、属地分工负责、实施分步开展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子系统”)结算服务功能,优化结算经办流程,2025年基本实现集采中选产品医药货款与医保基金预付款直接结算,2026年全面实现集采医药货款与医保基金预付款直接结算,进一步筑牢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制度的基础支撑,有效破解医药货款流转不畅问题。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驻鄂军队医疗机构通过省医保招采子系统采购的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产品的货款(以下简称“集采医药货款”),均纳入医保基金预付款直接结算范围。
三、结算模式
全省各市州均需通过湖北省药械联合采购结算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省结算监测系统”),按照《湖北省国家及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结算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0〕65号)有关要求和操作流程,采用医保基金预付款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的模式结算集采医药货款。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安排
总体按照先实施药品结算,后实施医用耗材结算的原则,在完成结算系统适配功能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以市州为结算单元,分步在全省开展实施,工作安排如下:
(一)集采药品货款结算实施。
1.在鄂州市全面开展全批次集采药品货款试点结算,同时完善操作规程和操作手册、健全省结算监测系统药品结算统计分析等相关适配功能。(完成时间:2025年3月底前)
2.在全省开展集采药品结算操作规程培训,同时开展集采药品有关企业、医疗机构账号登记确认等相关准备工作。(完成时间:2025年4月底前)
3.在全省开展集采全部批次药品货款结算试运行结算工作,并对结算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完成时间:2025年8月底)
(二)集采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实施。
1.开发省结算监测系统医用耗材集采货款结算适配功能,选取鄂州市进行适配功能测试,并对其适配功能和操作流程进行完善(完成时间:2025年9月底前)。在鄂州市开展全批次集采医用耗材货款结算试点工作。(完成时间:2025年10月底前)
2.在全省开展集采医用耗材结算操作规程培训,同时开展集采医用耗材有关企业、医疗机构账号登记确认等相关准备工作。(完成时间:2025年11月底前)
3.在全省开展全批次集采医用耗材货款结算试运行结算工作,并对结算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企业医药货款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会同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所在辖区域内集采医药货款的结算工作,按照省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所辖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按要求做好集采医药货款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职责落实。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医药采购货款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票据核对等工作职责,做到流程明确,责任到人,要及时验收入库、完成票据审核及医药货款拨付数据复核确认工作,并在省结算系统专户下的分簿资金不足以支付配送企业集采医药货款时,及时按要求补足资金。各医药企业要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签订购销协议,按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要做好配送信息与采购入库信息的有效对接,及时准确提交结算数据。各市州医保部门要按照结算有关要求,严把程序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预付款,确保及时直接支付集采医药货款。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分析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结算工作精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