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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部署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续采工作

发布时间:2025-09-11 17:07:20  阅读量:39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查看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符合申报条件报名产品相关信息的通知。

昨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查看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符合申报条件报名产品相关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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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查看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符合申报条件报名产品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和相关工作安排,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现开展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以下简称本次接续集采)符合申报条件报名产品相关信息查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看内容及方式

(一)符合申报条件报名产品及申报品规等信息:见附件1。

(二)符合申报条件报名产品相关价格信息: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省招采子系统,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示价格信息-价格公示-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项目”进行查看。

二、查看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17:30时止。

三、反馈方式及要求

(一)请相关企业认真查看核对相关信息,如对查看信息有异议的,请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登录省平台药品交易系统,通过“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药品)”填写反馈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药品信息复核反馈表(模板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反馈材料的,视为无异议,相应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提交的异议反馈材料内容应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无歧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各省药品采购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中标挂网公告或完整的官网截屏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本次接续集采最低价格:指截止至2025年7月31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全国挂网价格一览表》中本企业同品种活跃区最低挂网价格(含省级带量中选价格,相关价格按最小计量单位的最低价格取值)。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日均用量。

同企业同品种报名品规与上一轮集采中选产品存在差比关系的,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广东带量中选价格/中选日均费用就低差比。

(二)申报品规确定

1.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同规格或不同剂型不同规格存在差比关系的:取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差比后价格/日均费用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应符合差比。

2.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不存在差比关系的:按同品种序号不同组别分别取同组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差比后价格/日均费用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应符合差比。

(三)本次接续集采所涉及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其中:同品种的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滴剂和混悬滴剂、缓释(控释)片和缓释(控释)胶囊、喷雾剂和气雾剂,各自剂型之间差比价的比值系数为1。

(四)请相关企业认真查看核对本企业相关产品的价格信息,如发现有本次接续集采最低价格未采集到的,请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申报方式详见第三点“反馈方式及要求”),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所申报价格为截止至2025年7月31日前本次接续集采最低价格的承诺书。

(五)请同品种同一竞争单元无P2价格产品的相关企业认真查看核对本企业有关控股(管理)关系,如发现存在《采购文件》第二部分第三条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但附件1未列出的,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如实进行申报,申报内容需包括涉及的具体竞争单元名称、同竞争单元企业间具体关系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申报方式详见第三点“反馈方式及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视为企业承诺不存在《采购文件》第二部分第三条第(六)项所列情形。

(六)企业须对所提交反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七)企业须如实申报相关价格信息以及控股(管理)关系,对于虚报、漏报、瞒报或报送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的,将按《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八)在采购年度内,属本次接续集采品种范围但在报名截止之日后首次获得批件且与中选产品同品种同组的产品(《采购文件》第八条第(一)项涉及的产品除外),符合“接受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和同品种同组中选产品最低‘单位可比价’两者低值的”要求的,可按中选产品挂网(当年度协议采购量默认为0)。上述规定中的“最低‘单位可比价’”具体要求如下:属于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的,如有过评中选产品的,以过评中选产品最低“单位可比价”作为比较锚点;如无过评中选产品的,以未过评中选产品的最高“单位可比价”作为比较锚点。属于其它剂型的,以中选产品的最低“单位可比价”作为比较锚点。

五、联系方式

(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

(二)咨询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附件:1.符合申报条件报名产品相关信息表

2.药品信息复核反馈表(模板)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