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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某省发布中药配方颗粒集采文件

发布时间:2025-11-13 09:03:01  阅读量:107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近日,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发布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通知》,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

近日,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发布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通知》,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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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规定,此次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的范围为联动具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且其他省已集采药品200种;按照以量换价原则,将河北省使用量多、采购金额大的77种中药配方颗粒集采。对于拟中选确定,采购文件明确指出:

一是上述的200种中药配方颗粒,原已中选的申报价格不高于该品种最高有效申报限价且不高于其全国集采中选最低价的拟中选,而原按国标生产未中选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均可报价,申报价格不高于该品种最高有效申报限价且符合报价规则的拟中选;

二是上述的77个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价格不高于该品种最高有效申报限价且符合报价规则的拟中选,其中中选企业1家及以上的即作为有效报价,没有中选企业的品种按流标处理。

拟中选结果将进行为期5哥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中选结果。本次集采中选药品自执行之日起,两年为一个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具体如下:

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文件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要求,为降低药品价格,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宜的中医药服务,我省拟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邀请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参加。

一、集中采购药品

联动具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且其他省已集采药品200种;按照以量换价原则,将我省使用量多、采购金额大的77种中药配方颗粒集采。

二、采购主体

河北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是本次集采药品采购主体,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协议参加。

三、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本次集采中选药品自执行之日起,两年为一个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二)采购周期内第1个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由各定点医药机构填报,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采购文件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全省各定点医疗机构同通用名中药配方颗粒实际采购量的80%。

(三)采购周期内若中选企业配方颗粒在其他省(市、区)产生新的更低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中选企业须在该价格在任意一省正式执行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报,并在30日内联动新的中选价格。

(四)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保障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供应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的中选药品,直至采购周期结束。

(五)采购周期内,同通用名中药配方颗粒如遇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须包含“中药配方颗粒”或“中药颗粒剂”等关键字)等相关资质证明,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选后能够独立生产和提供中选药品,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二)申报品种:属于集中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获得国家药监局或本省药监局生产备案以及河北药监局销售备案有效材料的中药配方颗粒。

(三)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在本次集采正式报价之日前,即2025年11月14日零时前,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中正式公布或已审核通过待公布的医保编码企业均可参加此次集采,企业需保证中选后自执行之日起保障供应。此类药品需企业在上传药品资质时,将国家医保编码审核通过截图同步上传至“资质文件”栏。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相关公告、采购文件通过“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网站(http://ylbzj.hebei.gov.cn/category/65)发布,企业可自行查看下载。

六、信息公开及申报途径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申报价格采取全流程电子方式申报,不接受其他方式申报。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生产企业(含境外产品的全国总代理)须办理CA数字证书,并持证书登录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资质申报、目录勾选、报价等相关操作。请企业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和资质申报,未及时办理CA或未按时完成资质申报导致无法参与报名报价的,企业自行承担后果。申报网站地址:“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

七、时间安排

(一)约定采购量公布时间:2025年11月11日

(二)资质申报时间:2025年10月29日至11月13日

(三)模拟报价、解密时间:2025年11月13日9时至17时

(四)正式报价时间:2025年11月14日8时30分至14时

(五)报价解密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时至17时

(六)报价结果公布时间:2025年11月14日

八、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311-66906539投诉邮箱:hbybcgzx@163.com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1月11日

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所叙述的内容。

二、申报资格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二)已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且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必须参加报价,如不参加,取消挂网资格;符合申报条件但未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的药品也可以参加报价。

(三)申报企业在采购周期内应具备持续生产、履行协议和保障供应的能力。申报企业在采购周期的产量,在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地区市场稳定供应基础上,剩余产量须达到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和超出部分的要求。一旦中选,中选企业为质量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方。

(四)申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前1年内,申报企业申报药品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

(六)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前1年内,申报产品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申报企业应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负责。

(七)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申报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中规定的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一经确认,将不接受其申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该注册证涉及产品挂网资格,该企业2年内不允许参与河北省集中带量采购。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组成企业增补资质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图片。

2.《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上材料(产品资质)根据要求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2025年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内如实填报。所有材料需转成电子件(PDF)后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后上传,本次集中采购原则上不接受纸质文件。

(二)申报资质材料要求

1.企业须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供、更新申报材料,并保证企业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本次集中采购所涉产品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申报企业须按包装申报,填报包装规格、包装单位、药监局备案材料等信息,需确保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完成河北省销售备案工作。如果没有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或者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不属实等,由此影响中选结果由申报企业负责。

2.企业网上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需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3.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须清晰可辨,上传图片按照PDF格式上传,单张不超过5M。 

四、报价要求

(一)各品种以1克中药配方颗粒为报价单位,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小数点后3位,包装价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二)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申报价格应小于或等于申报产品“最高有效申报限价”。

(四)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的,为有效报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视为放弃。申报价为“0”、超过最高有效申报限价或报价解密未成功的,视为无效报价。

(五)申报企业需持数字证书登录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2025年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报名报价。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由企业自行加(解)密,加密时企业根据所持数字证书内的唯一序列号由企业对所申报价格进行加密,非本企业所持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或查看本企业报价。解密时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

(六)企业申报药品价格须不高于本采购文件发布之日前1年内本企业本药品在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最低挂网(交易)价格(非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且不高于本企业本药品全国省级联盟、省级以及省际或省内地(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最低价格(含已产生中选结果未执行的价格)(以下简称报价规则)。

(七)中选企业不同包装须按中选价格统一供应河北省市场。

五、拟中选企业确定

(一)联动全国集采中选价。在山东联盟已集采的200种中药配方颗粒,原已中选的企业品种,申报价格不高于该品种最高有效申报限价且不高于其全国集采中选最低价的拟中选;原按国标生产未中选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均可报价,申报价格不高于该品种最高有效申报限价且符合报价规则的拟中选。

(二)部分品种开展集采。在全国其他省均未集采、在我省使用量大、金额多的国标或省标的77个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价格不高于该品种最高有效申报限价且符合报价规则的拟中选,其中:中选企业1家及以上的,即作为有效报价,中选企业应确保供应;没有中选企业的品种,按流标处理。所有符合药监部门规定的国家标准或河北省标准配方颗粒需按国家标准或河北省标准一种申报。如采购周期内中选省标中药配方颗粒改为国标,价格折算成饮片价格后,应与国标价格一致。

六、中选结果确定

(一)拟中选结果公示拟中选结果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网站”公示,并接受企业申(投)诉。申(投)诉须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经公示,如拟中选企业被取消中选资格,所涉品种不递补其他企业。

(二)中选结果公布拟中选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中选结果。

(三)签订三方协议

1.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企业中选药品价格,通过河北省“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并在网上采购,三方协议应在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完成,超过3个月的,三方不再签订协议,医疗机构以未完成约定量进行考核。

2.三方协议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和采购量,医疗机构须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时回款,不得拖欠。

3.三方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七、其他

(一)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1.申报品种不符合“申报品种资格”或涉嫌不如实提供材料。 

2.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4.相互串通申报、协商报价,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5.以向采购方、工作机构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7.在采购周期正式执行之日起,中选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的。

8.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三方协议。 

9.未按采购方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 

10.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11.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12.中选药品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

13.在抽检或飞行检查中发现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14.恶意投诉的企业。 

15.蓄意干扰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列入“违规名单”的相关企业,按以下条款处理:

1.申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或品种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2.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各地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

(三)其他事项中选药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况,取消中选资格。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述项目的药品及相关服务,最终解释权归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