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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实施!上海药品挂网分类及议价规则更新

发布时间:2024-05-21 10:27:43  阅读量:860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了《关于优化本市药品挂网采购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自今日起实施。

近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了《关于优化本市药品挂网采购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自今日起实施。

《通知》对药品分类挂网以及药品议价规则做了更详实的指导: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创新药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的药品等直接申报挂网。

可以看到,上海的做法,是对各不同药品采取了相应的挂网方式及价格管理。在分类上,较高质量层次的药品可直接申请挂网,其他药品则根据价格现状相应进行管理,并设立红黄绿三色线进行议价监测:

议价参考(绿线):同品种最低采购价。

议价提醒(黄线):超过一条黄线系统议价提醒;超过两条黄线系统议价锁定。

议价锁定(红线):超过红线系统议价锁定。

全文如下:

关于优化本市药品挂网采购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24〕2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药品挂网行政服务效能,现将优化本市药品挂网采购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分类挂网

1.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创新药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的药品、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已纳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及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药品直接申报挂网。

2.除上述第一条以外的其他药品,已有国家挂网监测价的,直接申报挂网。

3.除上述第一条以外的其他药品,无国家挂网监测价的,如为医保目录内药品,本企业有同品种药品本市已挂网的,承诺申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同品种最低采购价;本企业无同品种药品本市已挂网的,承诺申报价不高于同品种本市其他企业最低采购价。如为自费药品,本企业有同通用名药品本市已挂网的,承诺申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最低采购价;本企业无同通用名药品本市已挂网的,承诺申报价不高于同通用名本市其他企业最低采购价。

二、药品议价规则

议价参考(绿线):同品种最低采购价。

议价提醒(黄线):超过一条黄线系统议价提醒;超过两条黄线系统议价锁定。黄线包括:

(1)过评(含视同)仿制药:1.同品种同通用名药品最高采购价(不含原研/参比制剂)。2.同品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的70%。3.上一年度该品种加权平均采购价。

(2)未过评仿制药及其他药品:1.该药品原采购价。2.同品种同通用名药品最高采购价(不含原研/参比制剂)。3.同品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的70%。4.上一年度该品种加权平均采购价(限新申请)。

议价锁定(红线):超过红线系统议价锁定。红线包括:1.同品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未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的过评仿制药不得高于同品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的60%)。2.该药品国家挂网监测价。3.该药品企业申报价。

(3)基础输液类药品议价规则如下:

基础输液类药品按同品种,同装量,同包装材料进行组别分类,具体组别分类标准参照《关于开展本市基础输液类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1〕73号)。

议价参考(绿线):同组别最低采购价。

议价提醒(黄线):超过一条黄线系统议价提醒;超过两条黄线系统议价锁定。黄线包括:1.该药品原采购价。2.同组别最高采购价。3.同组别上一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限新申请)。

议价锁定(红线):1.该药品国家挂网监测价。2.该药品企业申报价。

(4)自费药品议价规则如下:

议价锁定(红线):1.同通用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未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的过评仿制药不得高于同通用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的60%)。2.该药品国家挂网监测价。3.该药品企业申报价。

三、工作安排

企业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登录医保招采子系统(企业业务登录)维护提交药品申报信息。企业应按《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要求提交药品基础信息、挂网价格、外省市挂网记录等信息,对药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信息以企业承诺为准。

自企业提交药品申报资料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原则上每周发布审核通过的药品挂网信息。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0日起实施。《关于本市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8〕48号)、《关于开展本市基础输液类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1〕73号)、《关于公布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1〕83号)自发文之日起同步作废。《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8号)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