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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零?集采信用修复标准即将来临

发布时间:2024-07-15 10:58:33  阅读量:562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昨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修复标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7月15日17时。

昨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修复标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7月15日17时。

根据《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修复标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医药企业可采取纠正、弥补措施对其信用记分进行修复,江苏省医保局根据不同情形对信用记分给予全部清零、80%清零以及不予清零的处理。

经梳理,有5种情形可将信用分全部清零,具体如下:

( 一 ) 挂网采购

1.“无正当理由,不响应采购订单,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终止负面行为,积极协调供应,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 2 ) 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 二 ) 带量采购

1.“未按规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终止负面行为,在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要求期限内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 2 ) 配合医疗机构及时补充因未按规定签订造成的产品短缺,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 3 ) 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2.“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及时供应产品,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终止负面行为,积极协调供应,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 2 ) 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3.“不按中选清单供应产品,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终止负面行为,在医疗机构认可的期限内按照中选清单更换供应产品 ( 医疗机构同意接受原供应产品的除外) ,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 2 ) 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4.“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提供伴随服务,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终止负面行为,在医疗机构认可的期限内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 2 ) 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另有4种情形可将信用记分80%清零:

( 一 ) 挂网采购

1.“不按要求申报全国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终止负面行为,对涉及产品按照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

( 2 ) 如果涉及产品为药品,还需对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

2.“以高于挂网价线下供应或配送”,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终止负面行为,按照挂网价供应或配送;

( 2 ) 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3.“不接受网上议价,但实际供货价低于挂网价”,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终止负面行为,按照实际供货价调整涉及产品议价上限,并正常供应或配送;

( 2 ) 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 二 ) 带量采购

1.“不按要求申报全国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和带量采购中选 (备选) 价”,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药品带量采购中,对涉及药品按照《关于规范带量采购药品阳光挂网和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医保函〔 2022 〕 254 号)及相应集采批次价格动态调整要求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对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

( 2 )  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对涉及医用耗材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 2022 〕13 号 )  要求,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至同类中选品种最高中选价 2 倍以内;调整后涉及医用耗材我省平台挂网价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

2.“获得参与资格后,不参与报价、不参与谈判等”,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 提交参加我省带量采购按要求完成报价 (含解密)、谈判等流程的书面承诺;

( 2 ) 对涉及药品 (含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 或者医用耗材分别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 二 )款第 1 项规定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

( 3 ) 对因产品停产未参与报价、未参与谈判的,提供该产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产证明及不在江苏省销售的书面声明。

除上述情形外,《关于开展药品( 医用耗材) 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试行)》规定的医药企业其他负面行为,不允许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