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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这些行为面临营业执照吊销/终身禁业

发布时间:2024-07-22 10:43:15  阅读量:497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河北省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试行)》的通告。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河北省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试行)》的通告。

今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14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此后,全国各地纷纷发力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医药反腐工作不断推向纵深。

为引导河北省医药企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预防商业贿赂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提高医药企业竞争合规意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出,贿赂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不影响商业贿赂行为的成立。

《指引》明确,商业贿赂包括以财物行贿和以财产性利益行贿。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

(二)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带金销售”。(四)在医药流通环节违规套取资金用于利益输送的行为。

(五)假借捐赠资助、实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

(六)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性费用的行为。

同时,《指引》强调,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医药企业和代表医药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代表医药企业行事或向医药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如经销商、供应商、渠道商、中间商、外包商及代理人、医药代表等。医药企业有证据证明进行贿赂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可不认定为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

《指引》还鼓励医药企业举报其他经营者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建议医药企业重点关注费用报销、赠送礼品、支付佣金、学术会议、赞助捐赠等场景,评估潜在商业贿赂风险。

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以下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行为: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医药企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医药企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医药企业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药企业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医药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医药企业及其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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